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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 ...

2023-1-29 16:0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45| 评论: 0

摘要: 财金〔202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

财金〔2022〕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项目前期论证

(一)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科学把握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对于属于公共服务领域、需求长期稳定、回报机制清晰、收益水平合理、具有运营内容的项目,可采用PPP模式实施,优先实施具有强运营属性、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做好项目规划、立项、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合理设置项目风险分担机制和投资回报机制,探索开展绿色治理(ESG)评价,充分挖掘项目潜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算好整体账和长远账,持续增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严谨性、规范性。

(二)规范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省级财政部门应压实辖内市县财政部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责任,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规范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严守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以下简称10%红线)。合理分担跨地区、跨层级项目财政支出责任,严禁通过“借用”未受益地区财政承受能力空间等方式,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审慎合理预测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规模和增长率,严禁脱离项目实际通过“报小建大”等方式调整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规避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10%红线的地区,不得新上PPP项目;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

(三)压实项目库管理责任。财政部授权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PPP中心)负责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以下简称PPP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及信息统计、发布、筛查等工作。PPP项目库分为准备库和执行库,处于项目准备、采购阶段的项目纳入准备库,主要用于项目储备和交易撮合;处于项目执行阶段的项目纳入执行库,重点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履约管理。PPP项目库项目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级PPP项目的入库审核、动态调整、监督管理以及项目信息的录入、更新、筛查等工作,对本级入库PPP项目的规范性以及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级财政部门对辖内项目库项目管理负总责。

(四)健全项目入库联评联审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把好项目入库审核关,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联评联审机制,加强PPP项目入库审核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重点审核项目是否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规划、立项、土地、环评等前期手续是否完备,实施方案编制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否规范,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是否超过10%红线,按照穿透式监管原则审核项目是否存在其他影响PPP项目规范运作、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地方财政部门应组织相关方面及时将相关评审意见上传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存档备查。

二、推动项目规范运作

(五)保障社会资本充分竞争。项目实施机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PPP项目。地市级、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可以代表政府方出资参与PPP项目,不得作为本级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资质的穿透管理,防止内幕交易、关联交易,防止政企权责不清和地方保护主义。

(六)规范存量资产转让项目运作。拟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的项目,应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严格履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程序,合理确定转让价格。TOT项目不得由本级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搞“自我循环”,不得通过将无经营性收益的公益性资产有偿转让或者分年安排财政资金支付资产转让成本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

(七)完善项目绩效管理。项目实施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和项目实际科学设定PPP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体系,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其结果应用,将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按效付费的重要依据,强化对社会资本的激励约束。

(八)强化项目履约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切实增强诚信守约意识,依法依规履行合同义务,保障项目有序实施和公共服务持续稳定供给。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挪用。政府方应带头诚信履约,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不得以拖延竣工验收时间、延迟绩效考核等方式,拖欠政府付费。

三、严防隐性债务风险

(九)加强项目合同审核。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严格做好本级PPP项目合同审查,严禁在项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出资代表向社会资本方回购投资本金、承诺固定回报、保障最低收益、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损失、承担项目融资偿还责任以及以其他名股实债方式融资等兜底条款。严禁通过签订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监管。

(十)加强项目执行信息复核。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已签约PPP项目相关参与方按规定在PPP项目库上传项目合同等材料并更新项目相关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对项目合同内容、社会资本方资格条件等进行复核,对于存在违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情形、社会资本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项目,不得纳入执行库。未纳入执行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财政预算。

(十一)规范项目预算管理。PPP项目政府方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承担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等财政支出责任,以及取得的资产权益和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等收入,依法依规全面纳入预算管理。对于已进入付费期的PPP项目,应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项目合同约定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

四、保障项目阳光运行

(十二)推动项目信息公开。地方财政部门应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快推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压实项目各参与方信息公开责任,强化项目信息动态更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

(十三)强化财政承受能力动态监测。省级财政部门应组织辖内市县财政部门定期、据实做好入库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数据和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数据更新,动态反映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情况,切实发挥财政支出责任监测预警机制作用。

(十四)强化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区入库PPP项目信息录入、更新和公开情况进行筛查和监督管理;财政部PPP中心不定期开展PPP项目库信息质量抽查;对于未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财金〔2021〕110号)规定更新信息的项目,应督促有关方面予以整改。

地方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协同,持续推动PPP项目规范运作,不断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信息质量,助力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公共服务质效。


解读《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

财政部网站11月1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做好项目前期论证、推动项目规范运作等方面细化了PPP监管要求。

今年以来,PPP热度回升明显,有效发挥了补短板、稳投资作用。财政部PPP中心日前发布数据显示,截至第三季度末,2022年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新入库项目430个、投资额6935亿元。从支持领域看,PPP有力地支持了"两新一重"、绿色低碳等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通知》在做好项目前期论证、推动项目规范运作、严防隐性债务风险、保障项目阳光运行等方面细化了监管要求。《通知》一方面重视"事前",强调决策科学性与长远性、推动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为地方政府利用PPP有效扩大投资提供了指导;另一方面重视"事中事后",强调履约管理与政府信用建设、预算管理与动态财承、执行复核与信息公开,为提振社会资本信心、保障PPP项目平稳运行及公共服务提质增效保驾护航。

在做好项目前期论证把好项目入库审核关方面《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压实辖内市县财政部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责任,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规范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严守每一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红线。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10%红线的地区,不得新上PPP项目;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PPP项目。《通知》进一步压实了省级财政部门的职责,尤其是在项目执行阶段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严禁脱离项目实际通过"报小建大"等方式调整项目财政支出责任。

在健全项目入库联评联审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要认真把好项目入库审核关,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联评联审机制,加强PPP项目入库审核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通知》更加强调工作协同,在前期工作、入库、采购等环节要求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联评联审机制、对社会资本方资质穿透管理、做好PPP项目合同审查,既是项目运作管理方式的创新,也更有利于凝聚各方合力。

在保障社会资本充分竞争推动项目规范运作方面,《通知》明确,保障社会资本充分竞争。项目实施机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PPP项目。

在规范存量资产转让项目运作方面,《通知》明确,拟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的项目,应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严格履行国有资产评估、转让程序,合理确定转让价格。TOT项目不得由本级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搞"自我循环",不得通过将无经营性收益的公益性资产有偿转让或者分年安排财政资金支付资产转让成本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通知》规范存量资产转让项目,杜绝了个别地方通过政府融资平台违规运作、虚增收入的"歪心思",严格国资管理和预算管理,有助于防范化解风险。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专家解读】规范PPP助力高质量发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解读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增强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在宏观经济工作中,要把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放到更加重要位置。PPP模式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之后,已经初步成熟,取得了不少成效,在稳投资、扩内需、畅循环、促增长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近年来,社会各界不断深化认识,凝聚共识,助推PPP事业从高速发展阶段转向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是PPP事业迈上新台阶、转向高质量新阶段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设施投资运营。既是对过去几年PPP发展成绩的充分肯定,也指明了PPP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方向是我们认识把握PPP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方法论和思想指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PPP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推动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是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支撑保证,也是完善市场化机制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PPP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是针对实践问题的精准施策。近年来,PPP在加快补齐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短板、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国PPP实践探索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通知》围绕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履约管理等PPP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坚持前瞻性、指导性和约束性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有力精准施策,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

第二,明确政策信号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PPP建立的是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更加关注市场预期,更加强调双方互信。PPP模式作为连接政府和社会资本的重要渠道,对于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将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也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支撑。《通知》从政府层面高度重视PPP市场的规范发展,强调联评联审机制,进一步提升了政策空间和政策权威性,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信心。

第三,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助力长期预算管理能力提升。《通知》指出,“合理分担跨地区、跨层级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审慎合理预测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规模和增长率”,这一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强调把握PPP投资和预算管理中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底线思维,强调着眼财政承受能力10%红线约束,盯紧PPP投资中的薄弱环节,发挥财政支出责任检测预警机制。这一系列规定要求为PPP规范发展和阳光运行加装了“安全阀”。

第四,加强信息公开,有利于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推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在阳光下运行,就是要加强信息公开,“鉴前世之兴衰,考当今之得失”。《通知》强调,“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加快推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及时反映项目进展,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有助于切实推动PPP项目行稳致远。

推进PPP高质量发展是统筹各级政府PPP市场发展全局的先手棋,是牢牢把握PPP未来发展主动权的战略性布局。《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充分认识推动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协同。这就要立足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以特定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为导向,统筹中长期规划,确保PPP稳妥有序推进。主要建议如下:

第一,抓好PPP项目库监督和管理。PPP项目库项目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是国家推进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有力抓手,也是关系地区PPP发展的全局性和基础性工作。优质PPP项目属于稀缺资源,各地要抓好PPP项目培育、储备工作,逐步构建“谋划一批、成熟一批、建设一批”的良性梯次发展格局。

第二,抓好PPP财政承受能力管理和动态监测。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PPP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初见成效,逐步成为国家强化PPP预算硬约束的重要抓手,在稳住PPP市场规模、保障“适度超前”投资、推动PPP行稳致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财政承受能力管理不仅有助于推进地区中长期财政规划,也有助于全局性把握地区财政承受能力总体水平和跨期平滑情况。

第三,抓好PPP服务国家战略的大方向。PPP模式要紧紧围绕推动国家战略实施,加大基础设施等领域补短板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和社会民生领域建设,更加精准有效的发挥作用。推动更多公共领域引入社会资本,为社会资本提供更多选择,拓展PPP的发展前景和应用场景。要继续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特别通过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为PPP项目提供有力支持。

作者: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董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宋文娟


【专家解读】规范才能可持续发展,阳光下才有公平公正——《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动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解读之二

自2014年中央特别是财政部力推PPP以来,我国PPP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升了我国从事PPP业务相关方特别是央企工程公司和咨询公司(含律所)的综合竞争力,培养了大量PPP实务和研究人才,有利于未来对外输出我国PPP政策和实务经验,助力“一带一路”倡议。当然,发展的道路不是平坦的,我国PPP同样遇到一些问题和调整,但总体而言,我国PPP一直在进步,目前已经进入平稳发展阶段。近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发展、阳光运行的通知》(财金〔2022〕119号),除了重申以往政策要求,此次119号文亮点诸多,新发文恰逢其时,更有利于我国PPP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一、竞争和公开是PPP提高效率和保证公平的重要措施

“通知”第二(五)条再次强调要“保障社会资本充分竞争”,对PPP实现比传统模式更高效率、实现物有所值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社会资本与政府共担了风险,对投资回报率有更高期望,而其融资成本一般比政府高,若不能发挥社会资本“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的能力,集成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全过程,以提高效率,抵消其更高的融资成本,对政府和公众而言,就很难实现物有所值。所以,“项目实施机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国际PPP经验表明,竞争是提高效率和防止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故财金〔2019〕10号文更强调“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竞争程度更高的采购方式。鉴此,目前需要进一步提升实施机构的PPP专业性和知识管理能力,发挥各地PPP中心作用,加强联审联评,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共同保障PPP实施成效。

二、PPP之TOT是当前盘活存量、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手段

受新冠疫情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受阻、公众消费、房地产市场疲软,土地财政难以为继,目前发展经济的“三驾马车”更多依赖于基建投资,虽然近几年加大发行地方债和专项债能起到一些作用,但难解地方政府燃眉之急,因此4月26日中央财金委工作会议再次重申“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设施投资运营。”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则强调“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其中还提到存量资产盘活方式主要是基础设施REITs、PPP(TOT)、产权交易等,因此,“通知”第二(六)条明确提出“规范存量资产转让项目运作”非常及时,而且明确了“拟采用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的项目,应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即使用者付费为主的项目,“不得由本级政府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搞‘自我循环’,不得通过将无经营性收益的公益性资产有偿转让或者分年安排财政资金支付资产转让成本等方式虚增财政收入。”澄清了目前市场上一些疑虑,明确了合规的TOT做法。可以进一步理解的是,应用PPP(TOT)盘活存量资产时主要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别是对强运营属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应更重视引进能够提高资产使用和运营效率的社会资本,对地方政府而言,既引进资金,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又通过效率的提高,保证公众生活水平提高,还让投资者有微利可图,实现“共赢共生”。

三、绩效管理是完善PPP项目政府治理的有效途径

PPP不仅是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项目投融资模式和交付模式的创新,也是完善政府治理的有效途径。应用PPP后,政府的角色从自己并不是很擅长的提供者转变为促进者、规制者、监管者和购买者,让社会资本发挥能动性、创造性和专业性去集成资源,实现项目全生命期和全方位的优化,说得更简单一点,对政府而言,只需明确给社会资本的具体支持(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和对项目的具体产出要求和绩效指标(明确公众的需求和标准),而把实施过程中的专业事务包括部分风险和控制力让渡给更专业的社会资本。故“通知”第二(七)条“完善项目绩效管理”中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和项目实际科学设定PPP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体系,健全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其结果应用,将PPP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按效付费的重要依据,强化对社会资本的激励约束。”这是实现PPP初心的最有效手段,避免社会资本投机,保证公众得到符合质量与服务要求的公共产品服务。当然,由于PPP项目类别众多,仅依靠地方政府、PPP中心或咨询机构,制定出理想的项目绩效目标及指标体系存在一定挑战,如果财政部能协同相关行业部委和行业协会的相关PPP专家,基于2014年至今PPP项目的经验,逐步制定出不同行业PPP项目的强制性指标和可选性指标及他们的权重和具体量测尺度,供各地实施机构参考,对“强化对社会资本的激励约束”将起到事半功倍的目的。不能遗忘的是,“激励约束”还包括对社会资本的“激励”,故还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四、依法合规、诚信履约是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PPP项目持续时间长,涉及干系人多,各方责权利的长期保护就靠项目依法合规与合同各方诚信履约,而我国2014年至今的PPP项目,不少已经进入运营阶段,对回报机制为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项目,也到了地方政府支付和补贴的时候。地方政府及时足额履约是目前社会资本关注重点之一。故“通知”的第二(八)条“强化项目履约管理”提的非常及时,特别是“政府方应带头诚信履约,维护良好营商环境,不得以拖延竣工验收时间、延迟绩效考核等方式,拖欠政府付费。”接下来建议研究增加对PPP项目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评估与应对,建立违约地方政府的救济制度,协调有关部委,出台或完善PPP的其它补偿机制。

作者: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王守清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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