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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便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2023-8-24 16:3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8| 评论: 0

摘要: 根据《固废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向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包含四种类型:一是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 ...
 根据《固废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向相关生态环境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包含四种类型:一是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类);二是收集、贮存、处置;三是收集、贮存、利用;四是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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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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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

(五)《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六)《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

(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02
办理渠道

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见第五项)及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单位为新建项目的,根据环办函[2005]841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要求,在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试生产阶段开展相关危险废物经营业务的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


03
初次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全部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04
初次申请需提供哪些材料?

登陆xx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页面-申请材料页面可看到需要提供的4项申请材料以及材料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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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05
办理流程

线上办理流程:登陆xx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页面进行在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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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办理流程:登陆xx政务服务网-办事指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新申请)页面进行线下办理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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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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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延续申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将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02
延续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单位填写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3)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4)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的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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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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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哪些情形需要重新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重新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需要重新申请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持证单位须将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02
重新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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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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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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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变更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和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并附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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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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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改、扩建项目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有效期为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申请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省生态环境厅可视情况不组织专家评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五年有效期届满或已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适用初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程序可参照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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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危废许可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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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危废经营许可证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版,下同)第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6个要素:


(1)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2)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3)危险废物类别;

(4)年经营规模;

(5)有效期限;

(6)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属地监管。审批部门应当组织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性检查一次,监督性监测一次。



02
什么情况下不需申请许可证?

若企业对外接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处置,该企业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收集、贮存、转移环节需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同时,该企业环评中要明确可利用处置该类危险废物,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03
正副本有何用途?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年第65号)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当保存于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以备生态环境部门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可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合同,以及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等手续时使用。



04
有效期有几种类型?

根据《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关于修改《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环办十壤函〔2016〕1804号)和《关于修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部分条款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65号)有关要求,针对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开展试运行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试运行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新建成且未验收的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复印件和试运行计划(含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计划)。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于非首次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对于非首次申请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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