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星期五 2023年12月 文章来源:环保产业法律实务 作者:张泉、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陈国强律师团队 清控伟仕咨询 作为把好节能降碳“源头关”的重要抓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储能项目是提升电力资源利用效率和供应安全的重要工具,大力发展储能项目成为实现双碳目标的必然需求。储能项目特别是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是否需要开展节能审查?在节能合规管理中应重点关注哪些要点和法律风险呢? ![]() 能耗达到法定标准的储能项目,应依法开展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企业投资项目,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及另行豁免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外,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规定,除抽水蓄能以外的其他储能项目并不属于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范围。参考广东省发改委在其官网的留言答复:“目前电化学储能电站行业不在《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清单内,如项目年综合能耗达到标准的,应依法依规办理节能审查。”本团队律师通过网络搜索发现,安徽、广东等地新型储能项目均存在公示的节能审查意见。因此,参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及地方实践,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如年综合能耗达到法定标准,应当依法办理节能审查。 ![]() 应关注节能报告审查要点,报告应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具备条件的应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 1.节能报告编制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概况;(二)分析评价依据;(三)项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四)节能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情况,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化石能源消费量、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和供给保障情况、原料用能消费量;有关数据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六)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 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2.节能报告审查要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要求;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费等相关数据核算是否准确,是否满足本地区节能工作管理要求。 3.未批先建/先投的法律风险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 通过节能审查的储能项目,应关注重大变动和节能验收 1.发生重大变动的或需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2.投产使用前应开展节能验收,谨防弄虚作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具体储能项目开展过程中,除应当关注国家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重点关注项目所在地的节能审查相关法规规定。为促进双碳目标的顺利实现,节能审查管理无疑将进一步严格和细化,企业投资建设储能项目应当做好节能合规管理,防范未批先建/先投、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未验先投等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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