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通知对绿色电力交易的定义和绿电交易机制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按照“省内为主、跨省区为辅”的原则,推动绿色电力交易有序开展,满足电力用户绿色电力购买需求。鼓励各地通过绿电交易方式落实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规模计划,扩大跨省区绿色电力供给,满足跨省区绿色电力消费需求。 初期,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侧主体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可再生能源。 绿色电力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市场导向、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合理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量价值和环境价值。不得以绿电交易名义组织开展以变相降价为目的的专场交易。 在交易方式中指出,绿色电力交易的组织方式主要包括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可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交易方式,鼓励发用双方签订多年期绿色电力购买协议。 常态化开展中长期分时段交易的地区应按照相关规则,开展分时段或带电力曲线的绿色电力交易。 在价格机制方面,绿色电力交易中,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绿色电力交易中,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交易进行限价或指定价格。 原文如下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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