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招生等问题的通知学位办〔2002〕87号 有关高等院校: 根据有关高等院校在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招生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招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有学士学位),累计有八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根据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研究生招生政策,对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以上学历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考生,招生单位经审核后,可以接受其报考;具有国外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学历以上的考生,经招生单位审核后,可以报考。 三、各招生单位每年招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招生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将录取情况按照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报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全国工商管理硕士(MB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将于近期就具体事宜进行部署。 四、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五、 各招生单位在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招生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对于在招生工作中,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招生院校,将采取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ОО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