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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拟与重点城市建立民营经济联系点工作机制 ...

2022-11-4 19:30| 发布者: 江象容| 查看: 851| 评论: 0

摘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民营经济联系点城市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做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民营经济联系点城市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做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等的工作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与重点城市建立民营经济联系点工作机制,并开展新一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做法总结推广工作,现商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推荐1~3个民营经济联系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符合条件者也可参与),同时推荐若干可供推广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典型做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营经济联系点城市工作机制内容

建立部门—省—联系点城市三级联动机制,紧密联动推进工作。建立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省级(省级发展改革委等)—联系点城市(当地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专责机构)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创建工作信息交流载体,紧密联动推进工作。

建立重大问题及典型经验推送工作机制,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将联系点城市作为了解民营经济发展状况的“观察哨”,通过数据监测、问题反映等,及时了解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并推动解决。

建立名单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更新推动工作。将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工作部署以及学习先进地区典型经验创造性开展工作成效作为重要标准,通过监测评估等方式,适时调整联系点城市名单。

二、民营经济联系点城市推荐条件

具备一定的典型意义。联系点城市民营经济应占有一定比重,并为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聚集了一定数量的民营企业,并在规模、行业、领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覆盖面或地方特色。应具备一定发展潜力,对面上工作具有普及推广的示范价值挖掘空间。

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联系点城市应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有较完备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保障,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并实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具体举措并取得了一定实效。

具有较强的工作意愿。联系点城市党委、政府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工作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对于创造性落实相关部署,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并为面上工作探索积累典型经验具有较强的工作意愿,社会各界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具有广泛共识。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握推荐条件。各省发展改革委请于2022年11月15日前报送联系点城市名单及联络人姓名,于11月20日前报送拟推荐的典型做法。每个联系点城市应附1000字左右的推荐理由。拟推荐的典型做法,应重点突出针对性、首创性和可操作性,体例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广地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典型做法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763号),典型做法可不局限于拟推荐的联系点城市,每省报送不超过30条。

(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联系点城市应明确此项工作的专责机构及工作推进机制,包括: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领导协调机制、工作落实机制,明确承担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及对接国家、省层面的联络员。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立民营经济联系点工作机制和典型经验推广的重要意义。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工作统筹,积极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城市进行申报,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持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形成全社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

吴晖环 010-68505509

王洋 010-68505508

王伟龙 010-68505133

马楠 010-685058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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